另一個第三者定律中很重要的因素,就是錯誤的報告。 這錯誤的報告可能是書寫或口語的形式,演變為盡是無根據和欺騙的謊言。
我們知道,不管是什麼爭執,都一定有第三者存在。
回顧一些團體糾紛的案例,我們會發現即使經過很仔細的調查,這第三者仍然完全被忽視。
第三者常藉由傳遞錯誤的報告帶來傷害,並破壞個人和團體之間的和諧關係。
許多例子顯示,一個組織團體開除了許多無辜的員工。 老闆為了解決糾紛而辭退或懲戒他們。 但其中的紛擾仍持續著,而整個組織也因開除掉這些員工而更加混亂。
進一步往回調查,你會發現:最後終於找到了真正的第三者,他製造不實報告來借刀殺人。
其中一個來源為以下所列︰
員工甲犯了錯。 別人指責他時,他都非常憤怒並為自己辯護。 他將自己的錯怪在別人身上。 別人因此受到處罰。 這位員工甲想出各種方法包括了誣告別人,以分散別人對他的注意力。
第三者的行為導致很多人被責備和懲戒。 然而真正的第三者仍然沒有被發現。
此時司法難伸的原因是,被處罰的人沒機會面對指控者,這些指控又不實,使他們無從面對起。
另外一個事件是第三者散播謠言,而且滿懷惡意或惡念去指責他人。 這是常見的第三者作為,通常這以不實報告為根據。
另一種情況發生在,當負責人無法使自己掌管的工作範圍步上正軌而開始調查問題,誤信第三者的錯誤報告,因此處罰無辜的其他人,卻忽視了真正的第三者。 這樣只會讓整個情況變得更糟。
所有真正燙手的第三者活動,其基礎就是不實報告。
錯誤的認知也可能是原因之一,有些人會把根本不存在的事情說成是「事實」。
因此,努力追溯一連串的不實報告,我們就能迅速往回調查。
從許多個案印證第三者(第三者只有在很明顯時才會被發現,只有他才能一一將組織分裂為二)至少會有以下特徵:
1. 自己的行動出錯。
2. 很憤怒的抵制任何對他負面的評價。
3. 接管某個區域時,會偏執地改變每一件事。
4. 不實地用報告指控他人的行動。
5. 在他的勢力範圍內,員工的汰舊率很高。
以上並不一定是每個第三者都有的共通點,這只是讓你比較清楚什麼樣的情況會出現。
從過去的經驗來看,在處理團體中的品格與司法的議題時,真正紛亂的來源顯然是團體接受並回應這些錯誤的報告,卻不讓被指控者面對所有的指控與控告的人。
團體中有決策力量的人,不應該採信任何指控並作回應。 這麼做只會危及個人與團體的安全。 一開始的時候,這位決策者可以拒絕對任何訊息做出回應,除非這些消息經過親自調查後證明是對,而非第三者散播的謠言。
面對指控或「證據」時,某活動的負責人應該調查是否有錯誤報告和錯誤認知。 如此一來他才能了解報導的真確性,並且找出真正的問題來源,以免處罰了無辜的人。
司法不應該接受無事實根據的任何報告,並且在做出處罰動作之前,確認要調查所有報告,在調查的過程中,要讓被指控者面對他所被指控的事,如果可能的話面對指控者。如此一來,正義才得以存在。
這方式可能會拖延了司法的程序,但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,個人的安全完全仰賴確定任何指控的事屬實。